市民劉小姐問:我在一家單位前后工作了10多年了,近日,單位無故跟我解除了合同。
我找出了以前簽的勞動合同,有三四份,但幾乎每份合同上的公司名稱都不一樣。實際上這個公司是通過變更公司名稱和法定代表人來規(guī)避勞動合同的有關規(guī)定,我能否依據(jù)這幾份合同要求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?
王靜律師:根據(jù)《勞動合同法》,用人單位變更名稱、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事項,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。
雖然幾份合同的用人單位名稱不同,但你可以聘請律師查閱公司的工商檔案,證明這幾個用人單位實際上為同一主體,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