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2000年大學畢業(yè)后就來到了這家化妝品公司,憑借自己的業(yè)務能力,幾年下來,從一名小職員一直提升到了部門經理。我與男友阿翔認識三年多了,在2008年與阿翔步入了婚姻的殿堂。
可就在我結婚三個月后,人事經理卻通知我,合同還有一個月就到期了,希望我在最后的一個月內順利與其他同事做好交接工作。這突如其來的通知著實讓我一驚,我想,我結婚了也并未影響工作啊!再說了,原來合同到期后,公司都會主動要求續(xù)簽,為公司工作了這么多年,怎么能不續(xù)簽呢?
說來也巧,接到通知后我就覺得身體有些不舒服,還總想吐,心想也許是心情不好影響的?赊D天,這種感覺依然未見好轉,于是在阿翔的建議下我去醫(yī)院看病了。通過醫(yī)院的診斷,確診我是因為懷孕引起的妊娠反應,回去后注意保養(yǎng)和休息就行了。阿翔聽到這個消息后,當然是興高采烈了,我卻更加發(fā)愁了,這下單位更有理由不和我續(xù)簽合同了。
阿翔怕我太擔心,帶我去律師事務所進行了咨詢。
律師是說法:你不必擔心,根據(jù)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條第(四)項規(guī)定:“女職工在孕期、產期、哺乳期的……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、第四十一條的規(guī)定解除勞動合同。”
你雖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到期,但是女職工處于孕期,滿足本法第四十二條第(四)項的條件,用人單位與你的勞動合同不能終止,仍然與用人單位存在著勞動關系,勞動合同仍然有效。本條是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,屬于解雇的禁止性條件,也充分保護了婦女和兒童的特殊權益。
如果你的孕期、產期、哺乳期滿后,在該用人單位連續(xù)工作滿十年,根據(jù)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十四條規(guī)定,如果你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則用人單位不能拒絕,應該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 |